公車改革使政府汽車采購的“蛋糕”變小,但公務用車租賃的“蛋糕”卻在變大。
目前部分行政事業單位的工作承載了一些專業特征內容,需要特殊的業務用車,這些業務用車既不是《關于全面推進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允許保留車輛范圍,又不是一般公務用車,只能算作“業務用車”。這些“業務用車”目前在尚沒有依據的情況下,從不影響工作的角度出發,只能依托社會車輛走租賃用車的方式解決,其費用應該進入辦公費用科目中。另外,一些工作地與居住地存在一定距離,使用公車補貼或個人租用社會車輛不能完全滿足需要。依據《指導意見》精神,在職工個人不再領取公務交通補貼的基礎上,作為單位應該以集中形式為職工提供工作用車實物保障。以上方面都需要租用社會車輛,而社會車輛怎么租?答案是應由政府集中采購機構進行統一采購,在規范統一的車輛排放標準、車輛空間等要素的基礎上統一價格。
集中采購車輛租賃服務
市場上,社會車輛租賃公司規模不等、服務水平參差不齊。政府集中采購機構需要在需求設置上多下功夫。一是根據行政事業單位租賃社會車輛的實際需求,按不同地域招標采購N輛社會車輛。二是租車費用計算標準。分按距離計算每公里費用(每公里收費標準×租用小時),或按工作時間計算費用(一般按每天24小時×30天)。三是租賃期限。分月租、年租和以租代購三種方式。月租和年租租賃公司須提供符合要求的司機和行車的一切費用(包括油費、保險費、維修費、上路過橋通行費、事故賠償費、司機薪酬和食宿費用等)。如果采用以租代購方式,則司機和行車的一切費用均要由租車人承擔,且承租人需要駕駛證。車輛以長租的方式,按月支付租金,待租期滿三年后,將車輛所有權過戶給客戶。但租賃公司提供的車輛必須是新車。
保障車輛的管理
對于上班距離遠、自己無車、工資收入低的職工上下班出行難的問題,《指導意見》明確“允許以適當集中形式提供工作用車實物保障,不得再領取公務交通補貼”的規定。如何讓新舊規定得以順利銜接,確保工作的需要?怎么科學處理這一問題,筆者以為可以從以下幾方面予以考慮:
一是不需要大型車輛的單位,可將原車輛處置后,從政府集中采購的入圍租賃商中選擇租賃適當的社會車輛作為工作實物保障用車。
二是原屬于本單位的公務車符合使用要求,可向政府有關部門申請批準成為工作實物保障用車。
三是工作實物保障用車的費用由職工車改補貼和由財政撥給單位的辦公費用共同分攤。辦公費是工作保障經費,如果擠占過大,會影響工作開展。因此,還必須向財政申請預算。值得注意的是“工作用車實物保障”與“住房實物保障”應為同一性質,也就是放棄貨幣發放方式轉為提供實物保障方式,政府提供了房子,并不見得要政府再提供保姆,工作實物保障用車亦如此?!吨笇б庖姟冯m然沒提到可以保留原司機職位,但從公車改革的趨勢看,“法無授權不可為”,不再保留駕駛員崗位、向社會汽車租賃公司或市場雇用駕駛員是必然的。如此做法可以在用人態勢上保持高度靈活性。
四是政府統一設立工作用車管理機構。對需要工作實物保障用車的單位應本著從嚴從緊原則進行審批,紀檢監察全程監督,并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工作實物保障車輛統一由政府機關事務部門內設的工作用車實物保障管理機構負責管理,包括司機配備(包括薪酬)、車輛年檢、維修、保險、油耗等。租用單位只負責用車,并按年度將費用按期撥付用車管理機構。(作者單位:湖南省省直機關政府采購中心)